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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四)加强管理,杜绝医源性传播。
  1.加强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血站、单采血浆站必须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对采集的所有血液或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各级卫生、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杜绝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
  2.加强性病防治管理。各级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广告,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提高性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危险。要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按照有关监测方案做好性病门诊就诊者的监测工作,加强性病疫情的相关流行病学调查。
  (五)规范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全面落实救助措施。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艾滋病诊疗专家组,指导艾滋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负责抗病毒治疗工作中的病人筛选、治疗方案制定、治疗随访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药品管理发放、耐药监测、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抗病毒治疗要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药品和信息管理等技术规范。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
  2.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拒绝或推诿对其所患疾病进行检查和治疗。各级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
  3.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家庭的救助机制,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鼓励和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间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国内合作。科技、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入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行为干预、医疗救治、人文关怀、效果评价、成本效益等应用性研究,并加快艾滋病防治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重点解决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艾滋病监测、预警、干预、诊治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艾滋病防治管理的研究,促进各级艾滋病防治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艾滋病防治经验,促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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