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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氧生产和使用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氧生产和使用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6〕864号)


各医用氧生产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用氧(指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的医用氧,不包括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医用氧)的生产和使用,保证医用氧的使用安全,现将医用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用氧,包括液态医用氧和气态医用氧(含医院处方的家庭用瓶装医用氧气)作为药品进行管理。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医用氧。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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