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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旅游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甘肃省旅游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甘肃省旅游条例
(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指导、协调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结合旅游特色,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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