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临时性增加采伐限额和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湘林资〔2006〕44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性增加采伐限额等报批行为,切实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促进工业原料林的有序发展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临时性增加采伐限额等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性增加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审批管理。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编限单位自身的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林业局审查、汇总,报省厅审定后,由省厅在预留的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解决;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等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编限单位自有指标和省预留指标都无法解决的,由省厅汇总后呈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批转意见进行审批。然后,省厅再根据国家的批复,依申请分解下达到有关编限单位。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要继续严格执行湘林资〔2004〕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到申请范围得当、申报程序合法、申报材料齐全、申报事实清楚、申请理由充分。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查,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一经查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强化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结转的认定管理。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有节余需要结转到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节余需要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的,由编限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州)两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厅认定。省林业厅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有关节余限额真实性的书面调查报告后,按调查报告核定的节余限额进行审批。一般人工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没有单独管理的不予批准结转。
三、认真做好工业原料林的认定落实工作。本通知所称工业原料林,是特指为供应工业用木质原料而人工营造并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具体包括: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为满足其原料供给,在区划的商品林地内人工营造的森林和林木;其它组织或个人按照明确的木质原料供应渠道,在区划的商品林地内人工营造的具有速生树种特性的森林和林木。通过依法流转获得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森林或林木,其采伐管理按原森林、林木的林种属性执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上规定,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原料林的认定工作,尽快将工业原料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专门的森林资源档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原料林,应报市州林业局审核、汇总(表格式样附后),市州林业局应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认定落实结果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