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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煤炭批发、零售、型煤加工三种煤炭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界定。《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三种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已有明确规定,为便于实际操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三种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进一步具体规定:煤炭批发企业是以火车运输为主要经营方式或以其他运输方式经营主要工业企业用煤的经营企业;煤炭零售企业是以汽车运输方式经营煤炭的经营企业;型煤加工企业是加工销售民用型煤的煤炭经营企业。原则上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可从事煤炭零售经营。各地在对煤炭经营资格进行初审时,认真界定三种煤炭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
  (二)进一步规范申请资料。申请资料要统一装订整齐,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办公场地、储煤场地、环保、质检等证明材料须是原件),资料用档案袋装,档案袋上注明初审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和经营方式;申请资料第一页打印出资料目录,其余资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项目可行性报告要从企业规模、经营能力、当地资源、进货渠道、销售去向等详细进行可行性分析,统一打印;申请表填写要清楚、规范、完整,名称、地址要与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一致;办公、储煤场地租赁合同和委托质量检验协议要规范,合同必须打印,所有协议和合同期限与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必须一致。
  (三)加强对现有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指导推进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对现有煤炭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的,要责成其在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内进行整改,有效期满后,仍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的,要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再延续;凡在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或丢失证照申请补办的,要对其资质重新进行审查,达不到《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各地审查监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变更、补办申请;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升级转换批发资质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待其有效期满申请延续时,审查其申请条件和经营规模,达到批发企业准入条件的,方可受理。
  三、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种无证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要从根本上扭转只发证、不监管或重发证、轻监管的问题。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等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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