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对作为证据扣押的物品是否包括文件?对扣押的物品处理是否有时间限制?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物品”包括文件。对于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要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八十八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四、如何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二条中的“现场发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二条中规定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这里的“现场发现”既包括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情形,也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现场以外的地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形。
二十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传唤后,公安机关应如何告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及时以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其家属;被传唤人自行通知家属的,人民警察必须在场。通知情况应当在传唤证或者询问笔录中记录在案,或者单独制作笔录,由被传唤人和民警签名或捺指印。因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家属姓名、联系方式及地址等情况,或者其他无法及时通知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由被传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十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后,公安机关应当如何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及时”一般理解为对被处罚人宣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后二十四小时内。为保证通知的及时性,可以采取当面告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对于无法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的,可以采取邮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方式通知。办案单位应当将通知家属的时间、方式、被通知人姓名等具体情况在送达回执或者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中注明,并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