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利用手机以短信形式多次发送淫秽信息是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还是第
六十八条(传播淫秽信息)来查处?
利用手机以短信形式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可能构成“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如何认定,应当根据违法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发送信息数量和行为后果等综合考虑。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适用第四十二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适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侵害人或者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中的“登记”与第
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中的“登记”有何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登记”是指“证据登记保存”手续,包括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场地、新旧程度等予以登记,并写明被登记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执行登记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办案民警的姓名和时间等内容。
而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中的“登记”是指对于被扣押的物品,经公安机关核实系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将物品退还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存卷备查。
二十二、当场处罚是否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保证治安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适用当场处罚可不单独制作询问笔录。但对有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应当予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