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是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如果租赁人租赁门面未用于居住,不能依据本条进行查处。
十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九条收购赃物主体指特定主体(依法登记的废旧物品收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还是一般主体?如是指特定主体,对收购赃物的一般主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九条所指的收购赃物的主体是指具有合法资格的典当业经营者和废旧物品收购从业者,系特定主体。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赃物的行为,不应依据该条进行查处。
十八、购买赃物自用是否能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的行为应该予以处罚,对于行为人购买赃物自用的行为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但对赃物应该进行追缴并退还被侵害人。对于行为人购买赃物数量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被假释人员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可否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条第四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包括《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等,对于被假释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当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