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仅有参加集体邪教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的行为,明确界定了“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的情形。对于本人仅参加集体邪教活动,但未传教他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该条规定,可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
十二、第三人不服治安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第三人的行政救济权,对于第三人不服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第三人可以依法参加行政复议。
十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对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竞合时,公安机关应当依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如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是《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所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六条明文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