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建设用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发展改革委、城市规划、建设、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挂钩工作计划及项目区规划,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挂钩项目区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七条 挂钩周转指标是指国家和省为了控制挂钩规模和周期,批准并下达给有关县(市、区)一定时期内的一定数量的用地规模。
  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周转指标,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土地质量。
  第八条 周转指标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核定。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指标规模分解下达至挂钩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周转指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指标分年度归还计划,由项目区内拆旧的建设用地复垦出来的农用地归还。
  第十一条 周转指标只能在项目区内部周转。项目区内拆旧地块面积大于建新地块面积的,剩余部分不得作为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在项目区外使用。
  项目区内使用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依法供地,经营性用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居民点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