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交通部门按养护计划全额用于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制定。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整合现有公路管理和养护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负责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控制数)按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交通厅商省机构编制部门并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
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建立模拟养护市场,在公路行业内部建立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逐步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机构实行的养护包干费计划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预算管理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三)大力培育公路行业自律性社会化中介组织,鼓励成立公路养护和管理咨询公司、路况检测中心、养护监理企业等,为公路养护市场化积极创造条件。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落实好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1.公路养护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待遇水平不变。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养护生产单位由事业转制为企业,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