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新设公路管理所。其现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作,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行政区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省交通厅按以下标准安排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纳入省交通厅统筹安排养护经费的农村公路范围由省交通厅按照“县到乡、乡到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以县为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本地农村公路养护,由省交通厅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数。
省交通厅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汽车养路费采取确保基数、增量调控方式筹集。从2007年起,全省各市(州)分成资金以2005年分成额为基数,新增的汽车养路费由省统筹,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争取3年调整到位。3年后全省公路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争取达到80%。各市(州)交通部门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在重点保障国省干线公路管养工作的同时,兼顾农村公路的管养。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大对我省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特殊困难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其财政保障水平。村道日常养护经费可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统一由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市(州)县级配套资金筹集情况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