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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导游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郑州市导游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郑政文〔2006〕212号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导游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注册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导游人员应当加强自身文化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职业技能。
  第五条 导游人员有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申诉和控告。
  第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导游人员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包括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等级、从业及被投诉情况、导游证年检情况、奖惩情况等事项。
  诚信档案应当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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