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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卫发〔2006〕52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省卫生厅制定了《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定并建立本地的举报奖励制度。

湖北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

(鄂卫发[2006]52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卫生厅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卫生违法案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诉案件举报的奖励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卫生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省卫生厅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举报;

  (三)到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稽查处当面举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违法案件,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奖励。

  (一)公共卫生类

  1、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2、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3、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

  4、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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