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市场准入,简化证照办理。除食品卫生、药监部门实行一店一证外,工商行政、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统一年审,各分店持总部的批件到所在地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征收。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管理,创建“绿色通道”。
(六)给予财税政策扶持。对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行税额抵扣;对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可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新建的各类综合专业市场、物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商品会展中心和进入商业网点规划中确定的特色街、专业街、步行街内开店设场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区举办大型商品展销会,减免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等相关规费。
(七)给予用地、用电政策支持。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异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时,对承租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可划转抵补企业改制成本,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时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对物流企业、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以及其他大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经供电部门确认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其用电设备单独计量,按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收取电费,逐步实现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水、电、气同价。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要求和政策落实到位,共同推进流通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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