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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九)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在完善防尘系统的基础上,强化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的使用,推广煤体注水工艺,从源头治理粉尘,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必须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要有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检验,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二十)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要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调查,加强预测预报。要完善有关水文图纸资料,公示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六、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强化公司和煤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调度指挥畅通、及时、有力。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规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安全生产系统的机关部室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矿长、坑(井)长、总工程师、副总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次数由公司确定,并报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和北京煤矿监察分局备案。每个班次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井下现场带班,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段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强化夜班现场指挥。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二)加强基层班组建设。重点加强段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要提高班组长的素质,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班组长任职标准,将班组长岗位工作经历纳入煤矿各级管理人员选拔的基本前提。建立以安全与职业卫生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规范班前活动程序,每班进行考核。工会每年要进行班组建设的总结表彰,对安全生产中群众监督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公司每年要召开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工作会议,广泛学习并推广优秀安全标兵、优秀安全班组等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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