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受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之间安置负担的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区下达100个统筹指标任务,分别为:黄浦区50个、浦东新区40个、卢湾区10个。有关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07年3月底前,将落实统筹指标情况报市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受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强化教育培训。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仍按市教委沪教委学〔2006〕10号文件规定,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
对报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各区县要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及时为退役士兵建立培训个人帐户并发放培训帐户卡,鼓励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
(三)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有关区县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农村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距。有条件的区县可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标准,向农村退役士兵发放安置补助金。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安排就业或按照规定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六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审核,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落实社会保障;在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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