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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全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方案,由省煤炭集团公司报省发改委或省经贸委,由省发改委或省经贸委会同江西煤矿安监局、省煤炭行业办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
  指导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由省煤炭行业办承担。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通知》(赣府发〔2005〕10号)明确的职责,分别由江西煤矿安监局和省煤炭行业办承担。
  三、明确和加强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要通过强化宏观政策的制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煤炭资源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增强劳动保障,促进科技进步,注重人才培养等,进一步加大我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探索建立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省发改委要把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产业政策研究和落实,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会同省煤炭行业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工作。
  省经贸委要发挥调节经济运行的职能作用,采取措施,扶持煤炭工业发展。
  省煤炭行业办要通过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全省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煤炭行业地方性规范和标准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认真履行开办煤矿审批、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矿长资格审核发放、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职责,配合省发改委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做好对市、县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管和对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乱采滥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江西煤矿安监局要继续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指导市、县(区)政府煤矿监管部门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省属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省国资委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省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加大对设区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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