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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06〕48号 2006年10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调整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规划和分解下达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提出我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重大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调整和重申相关部门煤炭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既要加强宏观管理,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也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管理手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本着既保持工作连续性,又便于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口衔接的原则,对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作如下调整和重申:
  指导和组织制定或拟定全省煤炭行业规划和标准的职能,由省煤炭行业办承担。指导和管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发放工作的职能,由省煤炭行业办承担。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职能,由省煤炭行业办会同省发改委、江西煤矿安监局承担。组织、指导和实施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职能,由省煤炭行业办牵头,会同江西煤矿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等部门负责。
  省发改委按规定审核、上报重大煤矿建设项目,要征求省煤炭行业办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意见,江西煤矿安监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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