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暂行规定》的通告
(粤环〔2006〕90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3号)以及《关于
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暂行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广东省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暂行规定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3号)以及《关于
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申请环境保护考核暂行规定。
一、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申请环境保护考核的,须准备申请文件、填写完整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含附表),并须按附件2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申请企业将上述材料及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一并报省环保局审查(由局便民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