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库[2006]39号)
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
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效用,推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效结合,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
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包括: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经财政部门认定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的自主创新产品(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