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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等关于印发《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京郊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和业务能力。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北京生源毕业生以“本市城镇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外埠城镇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聘用两年连续考核合格者,经市人事局批准,档案、户口转至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转为“本市城镇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工作的;
  (五)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但有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一)、(二)、(五)款规定之行为除外。
  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因其它原因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提前解除或因乙方责任导致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按解除劳动合同前6个月的已发工资总额承担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参加甲方出资培训的,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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