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程序和手续的通知
(川林发[2006]42号)
各市、州林业局:
《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的办理是搞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林业行业的社会形象。为强化管理,完善措施,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程序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和落实“严管林”的高度,充分认识办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增添措施,完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两证”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程序,依法完善各项手续
(一)规范“两证”的核发,依法完善委托手续。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
二十四条和《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
七条的有关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内、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及权限的委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分级核发、依法委托并完善手续。
省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按《
植物检疫条例》等植物检疫法规规定,由省森防检疫总站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实施检疫,并对调出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两证”的办证程序和手续。原则上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承运人应自行前往各办证点办理运输的相关手续,不得随意委托。确需委托办理的,也要依法完善委托手续。受委托代理人首次办证必须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承运人的《委托书》,并复印加盖鲜章后交办证单位备案。坚持“谁申办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经办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能申办。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承运人办理木材运输证,必须严格按照《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同时,还需出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所运木材数量证明(包括具体的品种、件数、材积,如为成套货物还必须写明每一品种的套数和件数),如为复印件,必须加盖有该单位的鲜章,且一套复印件只能申办一次,并将其粘贴在存根上备案。现行的《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申报表》已进行了修改完善,较过去更全面、更合理、更科学、更规范,增强了申办人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要求各申办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各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定的加工经营范围认真审查办证,严把审核关。我厅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办证点的办证情况进行抽查,及时了解、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不按要求规范办证且办证质量差的,将取消委托资格。全省各木材检查站在实施运输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木材运输证》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做到货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