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当年预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按3%~5%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超过5%比例提取包干费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2、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当年预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3%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的有关销售费用扣除率在包干费总额60%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60%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二)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以内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对外借款发生的损失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分金额大小一律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对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均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对按规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总局审批。
(四)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在同一省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跨省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总局或总局授权审批。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各项税前扣除审批的决定,应以地税机关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程序所对应的岗位。
(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审核审批流程所对应岗位:
1、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文书受理岗。
2、审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税源管理岗。
3、复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政科待批事项复核岗、税政科科长、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