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涉及备案事项的纳税人需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六);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九);
2、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立项书);
3、技术开发费预算;
4、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一);
(四)坏帐损失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四);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五);
(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六);
2、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合理原因。
(七)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
1、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七);
2、企业董事会、投资者或有关部门制定、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八);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捐赠协议。
(九)搬(拆)迁补偿费收入:
1、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九);
2、搬(拆)迁补偿费相关文件或协议。
第十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附说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