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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完整录机。对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不得以年度纳税申报代替,也不得代替年度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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