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27号)
各基层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和股息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入到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