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队伍建设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业务指导。
五、工作职责
(一)参与火灾扑救和事故处置。各类消防队伍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参与本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与本消防队装备水平相适应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至少每季度、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至少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工作开展检查,协助本地区、本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改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条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各类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以上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灭火逃生演习。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策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完善保障措施,推进城乡消防协调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可采取由政府单独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加快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积极提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财力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事宜;交通部门要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中的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提倡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资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