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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道路运输个体经营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道路运输个体经营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交运[2006]35号 2006年3月15日)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我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道路运输个体经营享受免缴运输管理费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为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运输管理费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优惠政策只限本人享受,本人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包括下岗证、民政部门低保证)或毕业证与居民身份证 、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必须一致。一个再就业优惠证只能减免一台车辆。

  四、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包括下岗证、民政部门低保证)或毕业证、居民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车籍所在地县级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免缴运输管理费申请,填写《免缴运输管理费审批表》,经车籍所在地县级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各市、州运输管理处审查批准发给《运输管理费免缴凭证》。

  五、《运输管理费免缴凭证》实行实名制,有效期为一年,跨年重新办理。

  六、《运输管理费免缴凭证》由省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发。各地要有专人管理,登记造册,明确责任。

  七、要加强对此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伪造、租用、变买《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扶持政策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运输管理费免缴凭证》,并追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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