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交通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全省交通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和交通部《关于印发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意见的通知》(交监察发[2006]1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全省交通建设领域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全省交通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
按照交通部提出的“抓得住、抓得紧、抓得实”的工作方针,通过对交通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使交通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受到一次深刻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教育、错误经营观念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受到一次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的深刻教育,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使违法违纪者受到惩处;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深化改革,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自查自纠的基本原则:
1、坚持自查与纠正相结合。全省各级交通部门既要抓好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也要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完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既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我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又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纠正。
2、坚持自查自纠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认真组织参与交通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又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