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及审批
1.重点工程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报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批;
2.省地共建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路网工程由负责建设管理的行业管理单位初审,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㈡较大设计变更审查及审批
1.省重点工程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备案;
2.国、省干线路网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㈢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备。核备部门有权对核备设计变更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批复,责令项目法人复查并改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对报批设计变更的资料负责,报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设计变更申请书、受理书;
㈡设计变更说明;
㈢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批复设计相应图纸;
㈣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以及对应的预算文件。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审查或审批时限
㈠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实行一审制,由项目法人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㈡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无正当理由,较大设计变更超过审批时间未批复的视为同意。视为同意的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批单位签章确认后即可实施。实施后,审批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书面批复。
㈢情况复杂需专家评审的,审批时限可延长到25个工作日;需要聘请外省专家专题论证的,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其中论证时限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在4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论证审批工作,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实施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
紧急抢险发生的变更,由项目法人先行确定变更性质。属于较大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概要说明变更事由并报告审批单位,以便审批单位决定是否需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备。上半年报备的变更内容截止到7月30日,报送期限为8月15日前;下半年报备的变更内容截止到12月30日,报送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