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效挂钩企业:
第8行“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第1列“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经批准的工资总额;第2列“工会经费”=第8行第1列×2%,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第3列“福利费”=第8行第1列×14%;第4列“职工教育经费”=第8行第1列×2.5%。
第9行“动用结余额”: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大于提取的工资总额(第6行第1列)的差额。
第10行“本期纳税调增额”:本行各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填列:当实际发放额(第7行第1列)小于核定额(第8行第1列)时。将本表第6行大于第7行各列的部分,相应填入本表第10行各列;当实际发放额(第7行第1列)大于核定额(第8行第1列)时,将本表第6行大于第8行各列的部分,相应填入本表第10行各列。
第11行“本期纳税调减额”: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7行1列)大于提取的工资总额(第6行第1列)差额中小于或等于本表第13行第1列“以前年度结余额”的部分。
第12行“本年结余额”:当第1列填报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小于核定额(8行第1列)、同时小于提取的工资总额(6行第1列)时,取核定额(8行第1列)和提取的工资总额(6行第1列)的最小值,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的差额。
第13行“以前年度结余额”:金额等于上年本表第15行的数额。以前年度结余额是指企业在2004年以后(含2004年)形成的累计结余额,不含2004年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额。
第14行“本年动用结余额”第1列等于本期纳税调减额(第11行第1列)。
第15行“本期累计结余额”:金额等于第1列第12+13-14行的余额。
12.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1)第2列=第3+4+5+6+7列。
(2)第9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金额等于第1+8列或1-8列(8列为负数时)。
(3)第10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9列各行(小计、合计栏除外)×税收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4)第11列“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金额等于第2-10列。本列第17行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5)第14列“以前年度结转额”:金额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
(6)第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13+14-15列。
13.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
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第3 行第1列填列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在本年收回的坏账损失;第3 行第2列填写该坏帐在以前年度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核销的数额,当第3行第1列大于第3行2列时,其差额填入第3列第3行,第3行第3列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第7行“坏帐准备”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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