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十五)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管理,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体系。
(十六)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将省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目标考核。
建立我市GDP能耗指标通报制度。每年在省对各地、州(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三项指标公布后,我市即公布10个区、县(市)上述三项指标。
(十七)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市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的可研报告应包括节能专篇,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运。
建立和规范循环经济项目审核制度和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条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进行审核,严把准入关。
招商引资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严禁引进技术水平低、能耗物耗高、污染破坏大的项目,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