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许可项目:食品类别与生产经营方式;
(七)发证机关及日期: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必须加盖具体承办该项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发证日期应是新发或换发卫生许可证的日期;
(八)有效期限: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九) 量化分级管理的级别要在卫生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的要求,按年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进行分级,确定量化分级等级,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上重新进行标识。
第三十条 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地点的生产经营场所需要多项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多个许可项目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延续、变更、补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要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原正副本;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许可项目与原核准项目一致;
(三)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食品生产单位应提供连续三批的全项食品检测报告,餐饮单位应提供餐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五)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培训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逾期提出申请卫生许可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及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