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特殊需要对现场和产品复检的,审批时限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卫生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在次期间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卫生许可证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按照《天津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内容规范》要求填写。
(一)样式: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使用卫生部统一样式;
(二)批准文号及编号: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津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ZZZZZ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指企业类别代码,ZZZZZ指发证顺序编号);
(三)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
(五)地址: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须具体到市、区(县)、乡(街道)门牌号,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