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的相关材料;
(八)卫生管理组织(注明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和制度;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加工经营产品品种;
(四)加工经营场所平面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以上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空项,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二)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盖章或盖骑缝章;
(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并盖申请单位章;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
(六)所有外文(产品成份名称及生产企业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后。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或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日内受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