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验室设置情况、检验人员基本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十一)产品质量标准及三批试产产品检验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十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十三)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单位(包括贮存、运输、供应、销售等活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六)企业卫生管理组织(注明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和制度;
(七)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的相关材料;
(八)经营的产品种类说明;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经营单位中存在生产加工行为的,视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餐饮单位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议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加工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加工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基本情况及餐具消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