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特别是要把好源头关。对车辆没有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安装安全带、灭火器和携带故障车示意牌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其违章行为未改正前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三)加大路面违法行为的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强化对国道、省道等主干线路面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针对各地及各路段实际,改进勤务方式,落实定岗、定线、定区域的勤务管理模式,将警力着重放在交通秩序乱点、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上,重点在国道、省道以及城市道路集中整治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法停车等七项违法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上行驶不系安全带等违章治理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管制。充分运用城市电子警察、雷达测速仪等科技装备,对超速50%的一律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努力实现国道、省道主干线和高速公路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不超过5%、重点路段机动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不超过10%的目标。

  2、加强对冰雪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气象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制定灾害性天气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冰雪、雾等情况,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疏导,并设置临时性交通标志,提示驾驶员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3、继续落实“交通安全服务站”措施。在全省每个“治超”检测站、治安检查站、公路收费站,以及茶卡、河卡、花石峡、倒淌河、阿岱等地设立“交通安全服务站”,对九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对超员客车一律实行卸客转运,对疲劳驾驶的驾驶人员责令就地休息,使“交通安全服务站”真正成为交通安全的宣传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点和休息点,提供区间道路状况和气象条件的服务点,客运车辆的检查点、超员卸客转运点。

  4、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者和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以儆效尤,严禁只处罚不纠正或降格处理的现象发生。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责任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责任者,造成1人以上重伤、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载、明知车辆安全机件失灵或安全装置不全而继续上道路行驶情节之一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但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并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