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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源头治理,重点抓好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整顿工作。

  1、交通、公安、建设、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集中开展一次客运企业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客运企业的经营资格、营业执照进行检查,摸清所有挂靠经营的长途客车底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对以各种形式挂靠、转包经营的,必须要求限期完善经营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各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机制。要全面清查营运性客车非法改装、使用报废车辆、技术等级不合格和未配备安全器材等问题,限期整改、维护、送交拆解或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和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要迅速进行调整。要全面清查驾驶人员的资质情况,对未取得资格证、准驾不符、持假驾驶证的,一律责令清退;对“黑车”运营、站外组客、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要督促客运企业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对不落实车辆定期保养制度导致3%以上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或不落实驾驶人员录用审查、安全教育制度导致资格不符的驾驶人员从业,或一年内严重违法及发生责任事故驾驶人员占驾驶人员总数5%以上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要加强客运场站安全监管,对不落实出站检查制度导致超员违法车辆上路的要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交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包括个体维修户,下同)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认证或存在只收费、不检测、乱检测等问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由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其检测业务。要督促检测站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

  3、公安、交通、农牧等部门要全面整顿机动车和营运车、农机驾驶人员队伍,严把驾驶人员的考试、培训、营运、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关,尤其要严格考试制度和标准,坚决杜绝把关不严甚至乱发证的现象。要集中对驾驶人员档案进行清理,对所有逾期未参加审验驾驶证和驾驶管理系统注销的驾驶证进行公告,坚决禁止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多次违法的营运驾驶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要强化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管理,严把入户关,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允许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禁转籍过户,并注销牌证,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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