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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贫困学生教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贫困学生教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贫困学生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贫困学生教育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贫困学生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贫困学生在校期间的救助工作,保障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保证贫困学生享受义务教育,扫除青少年文盲为出发点,维护贫困学生基本权益,促进改革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努力实现我县学生无因贫困而辍学的目标。
  第三条 救助范围
  (一)享受我县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学生和孤残学生;
  (二)各类贫困户、特困户家庭的学生;
  (三)因各种突发因素而导致经济困难无法上学的学生;
  (四)我县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四条 救助形式和标准
  (一)免收学杂费救助。免收书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低保分类施保救助。县民政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贫困学生实行分类施保,每户每月提高保障标准30元。
  (三)“双日捐”慈善救助。县民政每年从“双日捐”善款中定额补贴部分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同时继续开展资助优秀贫困学生上大学活动。
  (四)领导包保救助。继续开展全县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包保1名贫困学生活动,保证其衣食住行。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县政府拨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扶困助学基金;从福利彩票筹集公益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捐赠部分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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