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检查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精、饲料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登记造册,详细检查酒精、饲料企业今年生产量及购买、使用陈化粮等情况,坚决查处倒卖陈化粮、异地加工陈化粮等违法行为。
(三)整顿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切实履行粮食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监管,严厉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四)切实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陕工商字[2006]143号)要求,切实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陈化粮购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销售、运输、加工和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重点检查陈化粮购买企业的入库、加工和使用情况。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陈化粮购买企业购买的陈化粮进行验收,监督陈化粮购买企业将陈化粮用于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对陈化粮购买企业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的,要进行复查;对已经入库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已经出库,在运输、中转途中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配合,及时通报,严厉查处倒卖陈化粮行为。陈化粮出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检查陈化粮销售、出库、中转、运输的情况。
(五)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对于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企业,要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罚款。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直接倒卖陈化粮的行为;二是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购买陈化粮的行为;三是倒卖陈化粮合同的行为;四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陈化粮加工地、中转地、储存地、收货地的行为;五是将陈化粮加工后流向口粮市场,或者回流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为;六是擅自将陈化粮出口或加工成口粮出口的违法行为。对于倒卖陈化粮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不得推诿和姑息。对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