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程,要更多使用当地农民工,并支付合理报酬。探索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对于有一定经营收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做到管护工作落实到人到户,保障管护人的合理收益。研究建立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总结县域村庄整治选点、项目选择、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村民参与、实施组织与后续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县域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厅、建设厅、财政厅参加)
二十三、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做好河北省“十一五”规划实施工作,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划和计划工作。
继续加大对小城镇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人口和非农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城镇,重点支持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小城镇的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的能力。做好省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推动重点小城镇建设,落实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研究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科技厅分别负责)
二十四、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
落实《居委会组织法》,加强对社区内农民工的基本素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工逐步提高素质和就业能力。把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考核内容。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发挥文化工作在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城市公共文化设施面向农民工开放。发挥社区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人口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了解政府部门、企业、农民工和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对农民工的信息需求,建立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标准,制定农民工统计调查管理制度。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建立统计台帐和数据库,开展统计监测。摸清农民工底数,为搭建农民工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数据。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劳动保障厅、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公安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六、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做好《河北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宣传报道工作,把握舆论导向,促进贯彻落实。完全准确、深入浅出地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准确领会中央精神。评选表彰优秀农民工先进典型,报道农民工先进事迹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先进经验,引导农民工自强素质,奉献社会。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倡导全社会关心帮助农民工。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给农民工送电影、送文艺节目,活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农民工问题舆情收集和分析,及时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农民工的感受和心声。(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司法厅、劳动保障厅、文化厅、农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2006年是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的开局之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开拓进取,积极稳妥,求真务实,突出重点,循序推进,创造性地完成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为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