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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方案》和《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督促输入地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教育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考评制度。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掌握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情况。(教育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参加)
  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输入地管理,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落实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完善和实施对艾滋病、结核病免费治疗的政策措施。在农民工输出地开展劳动力转移基本卫生知识培训,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及社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使农民工掌握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各地政府免疫规划;举办“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免疫规划知识,在省会城市及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接种点,免费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卫生厅牵头,财政厅、教育厅参加)
  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创建农民工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居民化服务“双居”工程新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和药具,并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人口计生委牵头,财政厅参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制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指导意见,指导设区市制定“城中村”环境治理规划,加快“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整治工作。完善城市供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把“城中村”的环境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加大对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功能。制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宿舍的基本标准,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维护租赁房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的政策,制定《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设厅牵头)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督促企业对农民工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推行厂务公开,通过公示等方式使农民工了解企业规章制度,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依法监督企业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指导各地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及时通知农民工,使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七、深化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要适当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稳步推行在全省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公安厅牵头,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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