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转移培训
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制定落实用人单位培训责任的政策措施,保证在岗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开展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继续实施“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21万人;组织实施“蓝色证书”培训计划。完善“星火培训”体系,积极培育职业技能培训类星火学校;推广订单培训方式,完善农民工科技普及远程培训课件和网络。继续加大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工会系统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10万农民工参加各种培训。落实国家“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依托7000所农村妇女学校和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妇女技能培训,扩大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参加阳光工程等各类培训的比例,在22个妇女劳动力转移项目县开展培训工作。积极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案,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试点工作。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职业能力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对贫困家庭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职业能力考试的,要适当减收费用。(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安监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扩大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提高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中的农村生源比例。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奖学金,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支持引导一批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县级职教中心。完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优化专业教师结构,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吸引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员任兼职教师;安排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实践和学习,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高学历层次。加强校长和学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教育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参加)
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力争在三年内使工伤风险高的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基本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河北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启动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工作,2006年实现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推动其他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政策,建立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参保协查机制。加强高风险行业、工种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作,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制定完善加强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在实行工伤保险的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障厅牵头,建设厅、卫生厅、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扩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50万人以上。根据农民工特点改进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各统筹地区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和跨城乡转移的办法。总结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成果和试点经验,进一步深入开展调研和测算,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指导地方开展试点工作。(劳动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