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方案》和《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指导和监督企业完善作业环境,明确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强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对煤炭和建筑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进行检查。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各级职业病防治服务机构、监测网和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保障农民工得到切实有效并能够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活动,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指导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职业卫生标准,采取正确有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增加农民工对职业病危害的了解及防护知识。积极推行“职业卫生安全集体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知情权,切实维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研究制订我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管理办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收费标准》。(安监局、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建设厅、监察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
  普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调查,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做到有诉必查。开展贯彻落实《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介绍、使用童工的非法行为,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制定完善在校实习管理规定以及文艺、体育单位招用少年儿童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厅牵头,公安厅、教育厅、文化厅、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参加)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制定城乡统筹就业试点指导意见,选择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开展工作,重点是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企业招工、用工行为,研究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等,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和政策框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开展重点督察,严肃查处、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收费的行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劳动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法制办、农业厅参加)
  七、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求职提供综合性就业服务;指导各地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向农民工免费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组织各地开展创建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农民工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指导农民工流入地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适合农民工的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或供求直接见面的零工交易场所。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监管,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指导各地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全面开放服务,通过组织对口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开展“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服务月”活动和“春风送岗位行动”。(劳动保障厅牵头,公安厅、教育厅、农业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