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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方案》和《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组织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研究制定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障厅牵头,建设厅、卫生厅、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劳动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卫生厅、省总工会参加)
  (十二)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劳动保障厅牵头,地税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三)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将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分别负责)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督促输入地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查处违规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等费用的行为。(教育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参加)
  (十五)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的免疫预防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卫生厅牵头,财政厅参加)
  (十六)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落实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督促各地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人口计生委牵头,财政厅参加)
  (十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指导各地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建设厅牵头)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平等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九)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加强农民工文化建设,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厅牵头,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二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要适当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稳步推行在全省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公安厅牵头,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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