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方案》和《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劳社[2006]60号)
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方案》和《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已经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方案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基本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继续加大工程款和工资清欠力度。(劳动保障厅牵头,建设厅、工商局、公安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分别负责)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推行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指导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指导各地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发展改革委参加)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用工备案制度。(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加强对各地、企业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的指导监督。落实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安监局、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建设厅、监察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权益情况的监督;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厅牵头,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劳动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法制办、农业厅分别负责)
(七)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劳动保障厅牵头,公安厅、教育厅、工商局、农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研究制定农民工安全培训政策,对从事特殊行业(工种、岗位)的农民工要经过严格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安监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乡镇成人学校、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安监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