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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本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会同审计与监察部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本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省科技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由政府出资进行首购或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按一定程序自行采购。

  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五、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二十四)研究建立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类科技计划要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实验基地。推动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等多种合作方式,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或建立战略联盟,支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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