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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十一)鼓励和促进技术转移。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以及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建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自实际转制注册之日起连续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继续保留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建立科研机构转制改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开发项目。

  (十三)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对于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50%的,经省科技厅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十四)落实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免征房产税。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经省科技厅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十六)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西安代表处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积极争取设立西部发展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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