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三)抓紧落实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要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2号),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建立个人账户,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结算的资金,可直接缴纳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在乡镇企业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照我省乡镇企业参保办法,纳入农村社会保险范围。
  (十五)强化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和工会等部门,要联合加强监督。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计提效益工资,企业负责人不予评模和表彰;劳动保障、审计部门将其列入监察和审计的重点;有关部门要启动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在企业信用记录中输入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不良记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十六)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和疾病预防工作。各地要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在城市发展规划中,专门制定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措施。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输入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登记证明、用人单位的就业证明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有关手续。要首先安排在相应学区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公办中小学教学设施不足的,可委托一批民办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委托的民办学校给予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城市学校要在助学金发放、杂费减免及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方面,向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倾斜,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要涵盖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输入地疾病预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当地服务体系中,享受同等的政策服务。
  (十七)切实加强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户籍人口及投入的办法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服务的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构建城市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切实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职责,在招用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免费服务和免费发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